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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检察蓝守护“舌尖安全”
时间:2025-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3.15国际消费权益日之际,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看看新抚区检察是如何履行检察职能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案例1年初,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节日期间销售的散装零食开展公益诉讼调查监督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商家销售的果冻、金针菇等零食,均先后过期1至5个月不等。食用过期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过期食品进行了固定取证询问了零食店相关人员,同时向零售店经营者讲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他们守法诚信经营。针对调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过期食品问题,我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理,督促商家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2某熟食店生产销售的熟食经抽样检验,含有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新抚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确认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080元人民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3新抚区检察院在开展网络药品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美团等网络销售平台内销售医疗器械的家药店存在未公示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过期等问题,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针对上述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涉事药店按要求对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页面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公示,排查及时更新店内销售的其他医疗器械产品展示内容,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迅速开展行动,对涉事药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整改,并要药店对没有相关资质的产品予以下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食品、药品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普法工作,通过检察法律咨询、主题宣传、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消费者答疑解惑,提示商家合法经营,以最强决心、最严举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消费提示:

1.‌留意产品详情: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食品,以防误买误食,造成健康隐患。‌‌

2.‌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在信誉良好的超市或商店购买食品,避免从小摊贩或不明来源的渠道购买食品。正规的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商家也应需具备相关资质。

3.‌保存购物凭证‌:保存好购物凭证,这些证据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售后纠纷时至关重要,方便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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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检察蓝守护“舌尖安全”

  2025-03-17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3.15国际消费权益日之际,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看看新抚区检察是如何履行检察职能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案例1年初,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节日期间销售的散装零食开展公益诉讼调查监督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商家销售的果冻、金针菇等零食,均先后过期1至5个月不等。食用过期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过期食品进行了固定取证询问了零食店相关人员,同时向零售店经营者讲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他们守法诚信经营。针对调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过期食品问题,我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理,督促商家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案例2某熟食店生产销售的熟食经抽样检验,含有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新抚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确认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向法定代表人范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某承担损害赔偿金1080元人民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3新抚区检察院在开展网络药品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美团等网络销售平台内销售医疗器械的家药店存在未公示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过期等问题,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针对上述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涉事药店按要求对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页面医疗器械注册证进行公示,排查及时更新店内销售的其他医疗器械产品展示内容,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迅速开展行动,对涉事药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整改,并要药店对没有相关资质的产品予以下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食品、药品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普法工作,通过检察法律咨询、主题宣传、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消费者答疑解惑,提示商家合法经营,以最强决心、最严举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消费提示:

1.‌留意产品详情: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食品,以防误买误食,造成健康隐患。‌‌

2.‌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尽量在信誉良好的超市或商店购买食品,避免从小摊贩或不明来源的渠道购买食品。正规的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商家也应需具备相关资质。

3.‌保存购物凭证‌:保存好购物凭证,这些证据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售后纠纷时至关重要,方便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