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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守护好你的钱袋子(三)
时间:2021-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分析: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在主管人员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法院判决】

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剖析解读】

“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人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单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认定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且依法从严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常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司法实践,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50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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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守护好你的钱袋子(三)

  2024-12-09


   

案例分析: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于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于2015年5月至12月间,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在主管人员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法院判决】

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剖析解读】

“E租宝”案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之所以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以及作为二被告单位非法集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彭力,作为二被告人单位非法集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雍磊、侯松、许辉、刘曼曼、朱志敏、刘静静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单位及前述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三是被告单位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认定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且依法从严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小常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司法实践,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500 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集资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