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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形成公益保护合作机制
时间:2020-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探索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形成公益保护合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的工作指示,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辽宁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工作指引(暂行)》,新抚区检察院与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3日召开了“公益诉讼磋商机制建立”座谈会,并在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席磋商制度。加强公益诉讼合作及公益保护等问题的沟通协调,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群。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职中发现涉及食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区检察院,由专人接收并建立台账登记、规范管理。

三是加强调查取证配合。明确新抚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调取证据、勘验、鉴定的,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顺利开展。

四是开展专项联合联检机制。新抚区检察院与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协调和磋商后,不定期共同开展专项联合巡查行动,共同维护新抚区内食品药品安全。

新抚区检察院和新抚区市场监管局将以坚持依法履职、问题导向、优势互补为原则,加强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等方面的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日常联络、专项行动等保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监督能力,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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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形成公益保护合作机制

  2024-12-09

探索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形成公益保护合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的工作指示,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辽宁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工作指引(暂行)》,新抚区检察院与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3日召开了“公益诉讼磋商机制建立”座谈会,并在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席磋商制度。加强公益诉讼合作及公益保护等问题的沟通协调,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群。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制度。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履职中发现涉及食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区检察院,由专人接收并建立台账登记、规范管理。

三是加强调查取证配合。明确新抚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调取证据、勘验、鉴定的,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顺利开展。

四是开展专项联合联检机制。新抚区检察院与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协调和磋商后,不定期共同开展专项联合巡查行动,共同维护新抚区内食品药品安全。

新抚区检察院和新抚区市场监管局将以坚持依法履职、问题导向、优势互补为原则,加强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作等方面的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合法权益。同时,要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日常联络、专项行动等保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监督能力,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