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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公益诉讼 护航食品安全
时间:2020-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亮剑公益诉讼  护航食品安全

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食品安全专项巡查活动,着重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 所列明的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等问题开展专项巡查活动。发现万达广场内某糕点店加工制作的散装食品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等问题,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更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第三检察部立即对该案进行研究和讨论,并经向上级院请示后,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发出后,得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该糕点店开展整治工作。经过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该商家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对出售的散装食品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等信息,有效的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结束,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此次诉前检察建议的发出,成果立竿见影,充分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公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宗旨,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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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公益诉讼 护航食品安全

  2024-08-26

亮剑公益诉讼  护航食品安全

近日,我院第三检察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食品安全专项巡查活动,着重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 所列明的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位置以及外包装或者容器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等问题开展专项巡查活动。发现万达广场内某糕点店加工制作的散装食品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等问题,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更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第三检察部立即对该案进行研究和讨论,并经向上级院请示后,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发出后,得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该糕点店开展整治工作。经过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该商家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对出售的散装食品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等信息,有效的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结束,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此次诉前检察建议的发出,成果立竿见影,充分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公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宗旨,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