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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合力强化社区矫正监督、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时间:2023-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增强其法律意识、身份意识。2023年2月7日,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教育训诫和个别谈话活动,对被予以处分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训诫谈话。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博、员额检察官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宣读了予以训诫的处理决定,并对被处理的矫正对象进行了谈话。


新年伊始我院在日常巡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在未向管辖地司法所请假报备的情况下,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对此我院将线索立即移交属地司法所,并建议予以依法处置,经检察院和司法局会商联合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由双方共同参与对梁某进行警示训诫,指出其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法律的事实、处罚种类以及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的后果,明确提出改正方向和措施,告诫其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自觉守法、遵规、改过,成为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为达到“训诫一人,警示多人”的教育效果,会上张博副检察长希望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引以为戒、规范言行、约束自己、服从监管,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珍惜党和国家的政策关怀。要珍惜在社区接受教育改造的机会,积极接受社矫部门的监管。二是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规定。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到按时打卡、定期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要树立纪律意识,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特殊事项按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三是要重大事项及时汇报。涉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司法所进行汇报和报备。


  此次训诫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今后,我院将继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为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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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合力强化社区矫正监督、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2024-07-0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增强其法律意识、身份意识。2023年2月7日,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教育训诫和个别谈话活动,对被予以处分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训诫谈话。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博、员额检察官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司法所所长参加本次活动。活动宣读了予以训诫的处理决定,并对被处理的矫正对象进行了谈话。


新年伊始我院在日常巡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在未向管辖地司法所请假报备的情况下,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对此我院将线索立即移交属地司法所,并建议予以依法处置,经检察院和司法局会商联合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由双方共同参与对梁某进行警示训诫,指出其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法律的事实、处罚种类以及违反《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的后果,明确提出改正方向和措施,告诫其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自觉守法、遵规、改过,成为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为达到“训诫一人,警示多人”的教育效果,会上张博副检察长希望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引以为戒、规范言行、约束自己、服从监管,并提出了几点要求:一是要珍惜党和国家的政策关怀。要珍惜在社区接受教育改造的机会,积极接受社矫部门的监管。二是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规定。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做到按时打卡、定期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要树立纪律意识,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特殊事项按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三是要重大事项及时汇报。涉及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事项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司法所进行汇报和报备。


  此次训诫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今后,我院将继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为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积极贡献检察力量。